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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28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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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28章

伍愛華的話說完,有反清覆明的人在彈幕上質問。

【難道明朝就不值得覆國嗎?滿清揚州十日嘉定三屠,竟也想坐穩這漢家江山?!】

沒等伍愛華說話,就有古人說道:【古往今來,未曾聽說過覆國的國家】

【那就是你孤陋寡聞了,東漢不就是劉漢宗室覆國?】

【當我祭出東漢,諸君要如何回答?】

伍愛華看了眼彈幕,沒忍住一笑:確實啊!王莽的新朝已經總結了大漢王朝,之所以說東西漢,就是因為劉秀很快建立了東漢王朝,但是誰能說他不是覆國呢?

因此,伍愛華回答的時候,心情反而很平和:“不是說早就屠殺的滿清就值得皇位,而是說老朱家到末年,滅國已經是必然,事實上在主播我看來,滿清和朱明都不是什麽好統治者,君主立憲和資本主義也都Biss。”

【哈哈哈你們忘了主播她平等地仇視每個封建統治者嗎?】

【問就是共產主義接班人】

“事實上,”伍愛華說起來的時候也想要嘆息:“蒙古在征戰初期,其實屠殺地並不比滿清少,只是當時他們主要的敵人是金國、西夏和西方國家。”

“在成吉思汗在世的時候,就已經認識到了屠殺的錯誤,制定了《條畫五章》,規定‘出軍不得妄殺’,後來蒙哥汗和忽必烈也都做出了不許殺人的規定,之所以我們對此感受不深,一來是已經是千年之前了,二來是對方屠殺的多半都是少數民族,等到和宋朝對戰之時,已經有不許隨意屠殺的規定約束了。”

【但是這完全是因為南宋還算能打,要不然我們也早早被屠城了】

【真的,我沒想到蒙古征服整個西亞和歐洲北非就花了四十年,但是打南宋居然打了四十六年,我承認我之前對宋朝是大聲了點】

【還好堅持了四十六年,蒙古人建國之後也開始要臉不搞屠殺了,才保存了我們漢家的血脈】

伍愛華說完屠殺的規定之後,沒忍住感慨道:“其實我發現在古代,少數民族的立法,要麽就特別殘暴,要麽就特別寬松。”

“對此,我更傾向於是他們的習慣法就是有的殘暴、有的寬松,並且因為從奴隸制游牧部落一越成為封建國家,接收到當時漢民族更高等的社會組織形式帶來的震撼,所以開始學習漢化,但是因為不是一個潛移默化而是一個突然接受的過程,所以在初期和中期漢化地也不夠徹底,法制就顯得這麽不倫不類了。”

“雖然但是,元朝作為史書有名的大一統國家,立法水平也並不算低。”

“其中還有一條元朝新出現的立法,和我們現代的立法理念非常符合,就是禁止□□幼女罪。”

“其實宋朝的時候有類似的規定,但是沒有專門的立法,也沒有對□□幼女的進行更重的處罰,宋代《慶元條法事類》規定□□犯要流放三千裏,配遠惡州,其中如果女孩子在十歲以下,雖和亦同,也就是說沒有強迫,也算做□□。”

“元朝對於□□的立法參考了宋朝,但是對於□□幼女的,罪加一等。”

“元律規定,‘諸□□人幼女者,處死;雖和同強,女不坐’,直接定為死刑。”(《元史》)

【定的好!這種人渣就該死刑!】

【建議組織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學習,提一下這個立法提案吧!】

【元朝和宋朝這個“雖和亦同”和“雖和同強”真的好棒!總有人渣騙女孩子!】

【現代□□罪只是三年以上我就很不服】

伍愛華看到彈幕之後說道:“對於幼女即使同意也認定為□□這種判決原則,宋元的想法和我們現代是一致的,現代也是這樣設置的,只是我們將年齡提高到了十四周歲。”

“因為立法者都有一個共識,就是不懂事的女孩子的同意不算同意,她們很容易被哄騙,所以將這種也認定為□□。”

【大明律也規定了:□□女十二歲以下者,同強論,絞。】

【別說了,大明律把年紀提升上去了,大清律例又把搞下來了,換成了十歲,斬。】

【十一二的女孩子懂什麽?她們難道就不配被保護嗎?】

【說起來,也不知道古代有沒有羅密歐朱麗葉條款】

【羅密歐朱麗葉條款是什麽?】有古人問了。

看到彈幕中提及,伍愛華說明了一下:“羅密歐朱麗葉條款主要是西方的說法,就是兩小無猜條款,對於我們國家來說,雖然沒有法律的規定,但是在司法解釋中對於這一類的情況有一個特殊寬大處理的規定。”

“之前說過,和十四周歲以下幼女發生關系,不管對方是否同意,都視為□□罪,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,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,犯□□罪也需要負擔刑事責任。”

“但是在06年的一個司法解釋中,有專門提及,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偶爾和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為,未出現強迫、脅迫等情形,幼女也是同意的情況下,情節輕微未造成傷害的,不認為是犯罪。當然,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負擔刑事責任,自然就更不存在□□罪的情況。”

“在20年我們刑法修正案九已經把刑事責任年齡作出了調整,修改為12-14周歲也可能存在刑事責任,並且對□□不滿十周歲幼女使用更重的刑罰,但是兩小無猜的審判原則還是留了下來。”

“這麽說吧,十五歲的男孩子和七八歲的女孩子發生關系,當然算犯罪,但是十五歲的男孩子和十四歲的女孩子兩人是中學同學偷嘗禁果,這種一般不會被認定為犯罪行為。”

伍愛華這麽一解釋,古人都明白了過來:原來這就是兩小無猜條款啊!

聽著伍愛華的解釋,古人也覺得挺合理,畢竟他們那裏十四五歲都是成婚的年紀了,少年人好奇發生關系,雙方自願的情況下,確實不應該被認定為□□。

但是雖然不會被認為□□,古代也有通奸罪。

【雖然不是□□,但也傷風敗俗,應該處罰才是】

【男子當以通奸罪論,女子也應連坐!】

看到這條,伍愛華不得不專門提及:“我們現代已經沒有通奸罪,我國境內應該只有臺灣才有通奸這一罪名依然存在。”

“不過元朝的時候是有通奸這一罪名的,之前所說的‘雖和同強,女不坐’,就是立法者認為十歲以下的幼女不應被連坐。”

“其實我們國家古代一直以來有關於通奸的規定,就是因為要維護家庭關系,春秋之前就有關於通奸的記載,之前也提及了秦朝對於通奸罪的規定。”

“在漢朝,通奸也要被罰為城旦,並且西漢法律規定,官吏和人通奸的,按照□□定罪,主要是考慮到因為官吏的權柄導致人不得不同意發生性關系。”

【咱就是說,這條法律建議全國推廣】

【感覺是一條有利於結婚率的法律呢】

“但是遭逢亂世時,通奸也不會被時人認為是大錯,畢竟女子很多時候都需要活下來,不能對於她們過於苛責。”

“直至隋唐時期,民風開放,公主都可以公然養面首,通奸罪自然不會被重罰,宋朝也沿用了隋唐的法律,但是南宋時期,南方地區經常出現動私刑的情況,這時候就已經有浸豬籠的私刑出現了。”

“《元史·刑法志》記載,‘諸和奸者,杖七十七;有夫者,八十七。□□婦逃者,加一等,男女罪同,婦人去衣受刑。’而之前條款中所謂的女不坐,就是不用受通奸罪的刑罰。”

“因為程朱理學的流行,明清較元朝又有一定的加重,但是也有規定,通奸罪必須要當場抓獲,否則就不能定罪。”

【這就是傳說中的捉賊捉贓,捉奸在床?】

【這個當場抓獲的難度是不是有點大?】

【我還以為通奸罪只有已婚的,原來未婚也有通奸罪?那我之前看到小說說婚前發生關系於是成婚的,是真還是假啊?】

看到這個提問,有現代人回答:【肯定是真的!西廂記不就是這樣?】

【未婚難道不是直接成婚就好了?不會有人想要被打板子吧?這裏婦人還是去衣打……】

【難怪說聘為妻奔為妾,就是怕被官府打板子,男人不願意明媒正娶,就不得不委身成為妾室了吧?】

也有古人回答:【如果捉奸之人執意提告,雙方未婚也會被定為通奸罪的】

【比如說未婚夫、未婚妻捉到了對方通奸?為了清清白白退婚於是鬧上法庭?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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